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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法律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并未作明文规定。但在处理 环境纠纷案件中,实际上也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的证明。也 就是说,当受害人举出损害事实,而加害人又无法证明损害 不是由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,法院就可以推定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这也正是举证责任移转的具体表 现。例如,某市南区的几个郊区乡中,多数群众出现失眠、头 昏痛、便秘、口有金属味等症状,经诊断,疾病是铅中毒所 致。对周围水域、土壤及群众食物进行化验,未发现铅污染 迹象,但空气中铅的日平均值竟达每立方米5. 3微克,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近七倍。进一步观察发现,发病群众都生活在 某铅熔厂的下风向区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,该铅熔厂每天 平均排放含铅蒸汽的烟气600立方米。于是推定该铅熔厂排 放含铅烟气的行为与群众铅中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并由该 厂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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