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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原告必须证明它是如何发生的说法是荒谬的。事实 本身就是关于过失的不证自明的证据。事实自证”(见《加拿 大法律入门》,多伦多1978年版,第279页)。在环境法领域, 美国密执安州1970年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是釆用“事实自证” 学说的典范。该法第3条规定:“原告只要举出简单的证据, 证明被告已经或可能污染水、空气等自然资源和公共委托在 其中的财产,请求便可成立。而被告若要不承担责任,则要 举出相反的证明。”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4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”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,我国立法 仍是实行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举证原则。但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7月发布的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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